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产品性状、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玩具、用具等,应当依法标明注意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被误用为儿童化妆品。
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化妆品相关功效。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玩具、用具等,应当依法标明注意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被误用为儿童化妆品。
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化妆品相关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