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第三十六条 供儿童使用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关于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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