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发布:2021-08-02 共 6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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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履行产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控制、产品召回等义务,对化...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对化妆品生产实行许可管理。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 鼓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众查询化妆品信息提供便利化服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 第八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九条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 第十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 第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第十二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 第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 第十四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四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五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第十六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六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 第十七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七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人的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 第十八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八条 生产许可项目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施设备发生变化,或者在化妆品生产场地原址新建、改建、扩... 第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 第二十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二十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向...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续许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已延续许可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申报资料和承诺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在政府网站上...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第二十四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第二十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明确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质量保证与控制、厂房设施与设备... 第二十五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第二十五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第二十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并对其生产活动全... 第二十七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第二十七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化妆品...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质量安全负责人按照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协助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健康档案... 第三十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第三十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化妆品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出厂的化妆品留样并记录。留样...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应当包... 第三十四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第三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重新生产前,应当进行全面自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产品标签样稿一致。 化妆品...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第三十六条 供儿童使用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关于儿童化...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的标签存在下列情节轻微,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化妆品监督管...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产品性状、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

第四章 化妆品经营

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化妆品经营 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 第四十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化妆品经营 第四十条 实行统一配送的化妆品经营者,可以由经营者总部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进行... 第四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化妆品经营 第四十一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 第四十二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化妆品经营 第四十二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建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承担入场化妆品... 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化妆品经营 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建立化妆品检查制度,对经营者的经营条件以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状... 第四十四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化妆品经营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 第四十五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化妆品经营 第四十五条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入驻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要求其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 第四十六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化妆品经营 第四十六条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平台内化妆品日常检查、... 第四十七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化妆品经营 第四十七条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投诉举报信息的,应当记录并及时转交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 第四十八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化妆品经营 第四十八条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 第四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化妆品经营 第四十九条 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化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检查方式和检查频次等,加... 第五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国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 第五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立即停止生... 第五十四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的,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 第五十五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并完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和化妆品不良反... 第五十六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未经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同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披露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变更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 第六十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展销会举办者未按要求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基本信息的,由负... 第六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 第六十二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应当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化妆品... 第六十四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是指对化妆品质量安全有实质性影... 第六十五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六十六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