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展销会举办者未按要求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基本信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