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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