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应当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生产工序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内完成。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