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或者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四)因化妆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化妆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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