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国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中一般项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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