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七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七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人的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