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五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五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生产许可项目、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还应当载明化妆品生产许可变更情况。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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