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并提交与变更有关的资料。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质量安全负责人、预留的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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