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续许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自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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