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续许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自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