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一)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主体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化妆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生产许可时,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注销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暂停办理注销手续。
(一)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主体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化妆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生产许可时,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注销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暂停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