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二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