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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