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