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众查询化妆品信息提供便利化服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生产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信息。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