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检查方式和检查频次等,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的供应商、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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