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第二十七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第二十七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