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质量安全负责人按照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协助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担下列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二)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物料供应商等的审核管理;
(三)物料放行管理和产品放行;
(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
(五)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
(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二)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物料供应商等的审核管理;
(三)物料放行管理和产品放行;
(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
(五)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