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履行产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控制、产品召回等义务,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