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