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的,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抽样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