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未经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同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披露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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