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