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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