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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