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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