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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