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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