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四十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四十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