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四十二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四十二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