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