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网站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答复或者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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