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第十一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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