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第十二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第十二条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新原料研制报告;
(三)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
(四)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