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