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文物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北京中轴线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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