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传承利用和公众参与

第二十七条

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传承利用和公众参与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保护对象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北京中轴线保护与城市发展、民生改善的关系,按照相关规划的要求,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遗产保护共治、成果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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