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造成破坏或者损毁,未经审批在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进行其他影响北京中轴线传统风貌、历史格局的活动的,依照文物保护、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