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市文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是北京中轴线保护和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经依法批准的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是北京中轴线保护和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