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北京中轴线遗产资源调查和保护监测报告制度。
市文物部门应当定期对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展示、宣传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北京中轴线保护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开展北京中轴线遗产资源调查和保护监测:
(一)对北京中轴线的遗产资源类型、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进行调查、记录、建档,并向社会公布;
(二)对保护对象现状、保护区域内的自然和人为变化、周边地区开发对文物本体的影响、游客数量进行日常监测,并建立保护监测档案;
(三)与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内现有世界遗产的监测机构密切合作,共享监测信息。
市文物部门应当定期对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展示、宣传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北京中轴线保护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开展北京中轴线遗产资源调查和保护监测:
(一)对北京中轴线的遗产资源类型、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进行调查、记录、建档,并向社会公布;
(二)对保护对象现状、保护区域内的自然和人为变化、周边地区开发对文物本体的影响、游客数量进行日常监测,并建立保护监测档案;
(三)与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内现有世界遗产的监测机构密切合作,共享监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