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适用本条例。其中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