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5-03-25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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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适用本条例。其中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第三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应当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并将其纳入政府投资管理程序执行。 第七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本市支持与北京... 第八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行... 第九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对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旧城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 第十一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一条 旧城,是指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 旧城的保护内容包括:历史河湖水系... 第十二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二条 皇城保护应当完整、真实地保持以紫禁城为核心,以皇家宫殿、衙署、坛庙建筑群、皇家园林为主体,以四合院为衬托... 第十三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三条 对具有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镇等,应当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四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四条 对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反映一定时代特征、具有保护价值、承载真实和相对完整历史信息的四合院和其他建筑,应... 第十五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名单及其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的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要求,组织编制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北京城市总... 第十七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内容、保护范围、保护标准、保护规划的实施保障... 第十八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公布后,不得违法调整;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依法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计单... 第二十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在保护规划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者建设; (二)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调整旧城城市功能和疏解旧城居住人口的政策和措施,降低旧城... 第二十二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调整旧城路网规划,统筹兼顾交通出行、市政设施、城市景观和生态环境等各... 第二十三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按照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统筹改善旧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道路交通、消防设施和... 第二十四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旧城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存建筑是否具有保护价值,征求... 第二十五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历史文化街区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 第二十六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保护和整治: (一)不可移动文物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类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自市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30日内设置保护标志。保护... 第二十九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保护的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规... 第三十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在城市景观线和街道对景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视觉景观的要求,禁止建设对景观保护有影响的建筑。 ... 第三十一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不得违法拆除、改建、扩建。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确因公共利益需... 第三十二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 第三十三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和保护修缮标准履行管理、维护、修... 第三十四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更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传统街巷胡同、区域等的历史名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名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依法负有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 第三十六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依法处理;未按照规... 第三十七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或者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可... 第三十八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拆除、改建、扩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第三十九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和风貌修缮标准履行管理、维护、修缮义务的,由市规划... 第四十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