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调整旧城路网规划,统筹兼顾交通出行、市政设施、城市景观和生态环境等各项功能的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