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旧城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存建筑是否具有保护价值,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