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保护和整治:
(一)不可移动文物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三)其他建筑应当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整治。
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的具体分类标准、保护和整治的具体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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