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类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