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保护的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的,公安消防机构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