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在城市景观线和街道对景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视觉景观的要求,禁止建设对景观保护有影响的建筑。
对景建筑周围建筑的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与对景建筑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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